市教育局 市鄉村振興局 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蕪湖市學生資助工作 提升方案的通知
市教育局 市鄉村振興局 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蕪湖市學生資助工作
提升方案的通知
蕪教計〔2022〕37 號
各縣市區、開發區教育局(社會事業局、教育文體局)、財政局、鄉村振興局,各直屬學校(含民辦),安師大附中、附小、附幼:
根據《安徽省實現鞏固拓展教育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實施方案》(皖教財〔2021〕4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學生資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財辦教〔2021〕72號)和《關于印發2022年安徽省學生資助工作要點的通知》(皖教秘〔2022〕12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教育局、市鄉村振興局、市財政局聯合制定《蕪湖市學生資助工作提升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蕪湖市教育局
蕪湖市鄉村振興局
蕪湖市財政局
2022年11月28日
蕪湖市學生資助工作提升方案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教育工作、“三農”工作、鄉村振興工作的重要論述,進一步鞏固拓展教育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嚴格落實銜接期內學生資助各項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關部署,在脫貧攻堅目標任務完成后,設立5年過渡期,過渡期內要始終將鞏固拓展教育脫貧攻堅成果放在突出位置,嚴格落實“四個不摘”要求,現有學生資助政策該延續的延續、該優化的優化、該調整的調整,確保政策連續性,加快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到 2025年,實現教育脫貧攻堅成果鞏固拓展,鄉村教育振興和教育振興鄉村的良性循環基本形成。
二、資助政策
(一)學前教育學生資助政策。對在園原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幼兒予以資助,資助標準為2000元/年。
(二)義務教育學生資助政策。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原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施“四免一補”政策,即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課程教科書、免費提供印制作業、寒暑假作業和作業本、免除初三畢業學生中考中招費用,發放生活費補助,具體標準為:小學寄宿生1000元/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年;小學非寄宿生500元/年,初中非寄宿生625元/年。
(三)普通高中學生資助政策。普通高中在籍在校的原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優先認定為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并享受3000元/年最高檔資助標準,同時免除學雜費。對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普通高中就讀并取得正式學籍、符合免學雜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普通高中免除學雜費標準給予補助。免除原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書本費和住宿費,其中,免書本費按照各校實際書本費標準予以免除,原則上不超過每生500元/學期;免住宿費按照當地發改部門批復的住宿費收取標準予以免除。
(四)中職學生資助政策。中職學校在籍在校的一、二年級原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優先認定為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并享受3000元/年最高檔資助標準,同時免除學費。對在經教育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一、二、三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免除學費標準給予補助。免除原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書本費和住宿費,其中,免書本費按照各校實際書本費標準予以免除,原則上不超過每生500元/學期;免住宿費按照當地發改部門批復的住宿費收取標準予以免除。
(五)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首貸補助政策。對蕪湖市戶籍首次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原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實施一次性就學幫扶,標準為每生1000元。
三、資金分擔
(一)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中職學校各項國家資助資金按現行分擔機制,由各級財政按比例分擔。
(二)學前教育原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幼兒資助提標部分、普通高中和中職學校原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書本費和住宿費及蕪湖市戶籍首次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原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一次性幫扶資金,均由各級財政自行承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各縣市區政府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切實加強工作領導,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各校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學生資助工作第一責任人,校長應切實把好政策落實關,確保各項資助政策全面落實到位。
(二)志智雙扶、育人為本。堅持扶志與扶智相結合,加強學生勵志教育、感恩教育,發揮典型示范引領作用,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向著美好的生活奮力前行,靠自己的努力阻斷貧困代際傳遞。
(三)廣泛宣傳、匯聚合力。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形成鞏固拓展教育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工作合力。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組織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教育脫貧攻堅取得的巨大成效,解讀過渡期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措施,在全社會營造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濃厚氛圍。
本方案自2023年春季學期起施行?!妒徍薪逃?/span> 蕪湖市財政局 蕪湖市扶貧辦關于印發蕪湖市教育扶貧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蕪教計〔2017〕26號)同時廢止。